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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28 点击数: 次
为了进一步完善被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需安置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充分就业,区政府决定调整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该政策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在2016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6]27号)出台前,具有本区常住农业户籍且征地安置公告之日起年满16周岁以上需安置的农业人员,包括原属农业户籍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以及户籍仍在原籍的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二、被征地人员参保规定是什么?
1、征地单位(含征地安置责任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平工资”)的60%为基数,为男性年龄不满55周岁、女性年龄不满4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以经本人选择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缴费比例为8%;另应按上平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5年的“镇保”补充养老保险费,“镇保”补充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10%,缴纳被征地时当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参保当事人可对补充养老保险部分的资金处理方式作出选择,可选择将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一并缴费,也可选择由本人申请,经镇级政府同意,当24个月生活补贴费领取完后,每月可继续按征地当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累计领取生活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参保资金总额。
上述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也可经本人选择一次性缴纳2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基本养老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缴费比例为8%;以及缴纳被征地时当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2、征用地单位(含责任单位)按上平工资60%为基数,为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25年“镇保”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缴费比例为8%;缴纳参保人在未到达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的生活补贴费,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为500元,计算方法:500元乘以(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减实际年龄)的月数。
3、已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后仍选择就读的在校学生,征地单位应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其他征用地待遇。
4、原属农业户籍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农业户籍仍在被征收地范围、正在服刑或劳教的被征地人员,征地单位应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养老金,不缴纳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
5、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缴费比例为8%。
6、被征地人员,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且原工龄加缴费年限已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可申请不参加镇保,经户籍所在地镇级政府同意,由征地安置责任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经公证机构公证后,按协议可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7、本区六十年代初精减回乡老职工已按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障且目前仍是农业户籍的人员,在被征地时安置出劳的,由征地单位按本意见的征地安置标准向所在镇支付安置费。所在镇向其一次性补偿标准为18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剩余资金由各镇统筹,专项用于征地安置。
8、经鉴定因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征地单位(含责任单位)按上平工资60%为基数,为其一次性缴纳25年“镇保”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缴费比例为8%;缴纳参保人在未到达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前,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为全区目前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参保后符合“职保”完丧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或取得养老保险金后,不再享受以上月生活补贴费。
9、已领取职保、镇保养老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不再享受征地的相关待遇。
三、该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该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该实施意见实施之前,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
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