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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5 点击数: 次信息来源:上海嘉定
沪人社职〔2024〕11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3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2023〕345号)要求,在支持高等学校面向毕业学年学生开展技能评价的基础上,现就面向中职学校开展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职学校申报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优先考虑:
(一)纳入国家、上海改革示范校、示范品牌和品牌专业范围的中职学校、专业;
(二)纳入上海市优质中职学校和中职专业、精品专业等范围的中职学校、专业。
二、中职学校申报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项目的等级为中级工及以下。
三、具备条件的中职学校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区人社部门)同意后,向学校总部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社部门组织技术评估,对申报单位是否具备评价机构相关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职鉴中心组织复核。
四、除了上述规定以外,相关要求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面向高等学校开展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报备案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4〕4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