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00547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年06月13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5-1103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宏欧汉贸易中心: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静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5)办字第110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刘静新要求确认2025年2月19日申请人刘静新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