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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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30 点击数: 次
沪人社规〔2023〕1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就本市2023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2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每人每月再补充计发280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