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4 点击数:

沪人社规〔2019〕16号


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8日

 

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为促进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分类设置、突出重点、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的原则,现就本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医疗、公共卫生和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结构比例标准

 

(一)医疗等事业单位

  

单位类别

高级

中级

初级

三级综合医疗机构

15%-20%

35%-50%

按需设岗

按岗聘任

三级专科医疗机构

12%--18%

35%-50%

二级综合医疗机构

10%-13%

35%-45%

二级专科医疗机构

8%-11%

35%-4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10%

45%

疗养院、康复机构等

5%-8%

55%

 

对承担医学教学、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根据其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3%。对同等情况下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2%。

 

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和康复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

 

单位类别

高级

中级

初级

疾病控制机构

市级

25%-30%

35%-45%

按需设岗

按岗聘任

区级

10%-17%

35%-45%

妇幼保健中心(所)

市级

18%-23%

35%-45%

区级

8%-11%

35%-45%

采供血机构

市级

15%-20%

35%-45%

区级

10%-15%

35%-40%

  

市级公共卫生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区级公共卫生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三)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等事业单位

 

单位类别

高级

中级

初级

市级

25%-30%

35%-45%

按需设岗

按岗聘任

区级

15%-20%

35%-40%

  

市级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机构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区级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三、实施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