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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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14 点击数: 次
沪人社规〔2019〕16号
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8日
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为促进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分类设置、突出重点、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的原则,现就本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医疗、公共卫生和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结构比例标准
(一)医疗等事业单位
单位类别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三级综合医疗机构 | 15%-20% | 35%-50% | 按需设岗 按岗聘任 |
三级专科医疗机构 | 12%--18% | 35%-50% | |
二级综合医疗机构 | 10%-13% | 35%-45% | |
二级专科医疗机构 | 8%-11% | 35%-45%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10% | 45% | |
疗养院、康复机构等 | 5%-8% | 55% |
对承担医学教学、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根据其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3%。对同等情况下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2%。
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和康复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
单位类别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疾病控制机构 | 市级 | 25%-30% | 35%-45% | 按需设岗 按岗聘任 |
区级 | 10%-17% | 35%-45% | ||
妇幼保健中心(所) | 市级 | 18%-23% | 35%-45% | |
区级 | 8%-11% | 35%-45% | ||
采供血机构 | 市级 | 15%-20% | 35%-45% | |
区级 | 10%-15% | 35%-40% |
市级公共卫生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区级公共卫生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三)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等事业单位
单位类别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市级 | 25%-30% | 35%-45% | 按需设岗 按岗聘任 |
区级 | 15%-20% | 35%-40% |
市级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机构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区级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三、实施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