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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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15 点击数: 次信息来源:上海嘉定
沪人社规〔2018〕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770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16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133元/月。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8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至2020年3月31日。《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