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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15 点击数: 次
◆办事项目
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跨省市转出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部门
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
◆办理依据
1.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
2. 《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 87号);
3. 《关于中央在沪单位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2000]3号)。
◆ 申办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 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 申请材料
1. 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或《接收函》(内容须包含:经办机构全称、失业保险转移资金接受的户名全称、开户行、账号、机构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编);
2. 户口簿复印件(地址页和本人页)。
◆ 办事程序
1. 本人凭申请材料到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申请转出失业保险待遇;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审批转出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划转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出具《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申请人持转移单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告知申请人不能办理的原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