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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15 点击数: 次
u办事项目
申领失业保险金
u办理机构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
u办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7号”;
《关于本市失业保险新老办法衔接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1999]1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7号”。
u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人员。
u申请材料
1.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3.指定银行的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原件。
u办事程序
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初审通过的,按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告知的预约日期到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初审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因。
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审核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起止日期,失业保险金于次月起每月15日左右到达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审核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因。
u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