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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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14 点击数: 次
沪人社就发〔2016〕5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农业委员会、交通委员会、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民政局、水务局、邮政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从事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邮政快递、养护服务行业的用人单位,以及涉农企业和区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吸纳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16〕54号)规定认定的“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
二、特定行业的用人单位和涉农企业应与吸纳的“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且实际安排在该单位的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作社相关从业人员需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
三、符合上述规定的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经营地(服务场所)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进行补贴申请,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可按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进行补贴申请。
四、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相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加盖区县(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公章的行业证明(样张见附件)。
五、已经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纳入特定行业补贴范围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吸纳的“特定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
六、农民合作社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补助资金与区县就业补助资金按7:3比例分担。其他用人单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各区县可根据区域实际,在统筹平衡各类就业困难对象补贴力度的情况下,探索给予“特定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补贴。
八、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相关用人单位按规定做好补贴申请工作。对于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享受补贴的农民合作社名单和补贴金额在上海市涉农资金监管平台进行公开。
九、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0号)、《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补充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39号)和《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补充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0号)同时废止。
附件:行业证明样张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行 业 证 明 样 张
(仅供申请单位补贴使用)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本市以下行业(类型)用人单位:
□物业管理 □养护服务
□绿化市容 其中: □河道养护
□涉老服务 □道路养护
□邮政快递 □管道养护
□涉农企业
□区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行业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注:本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