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31 点击数:

沪人社规〔2018〕13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2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27号)需继续实施。其中,沪人社养发〔2013〕22号、沪人社福发〔2013〕27号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沪人社福发〔2013〕29号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