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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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06 点击数: 次
沪人社规〔2017〕16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收入标准,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从业人员,在现有收入标准2310元/月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为2490元/月;对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现有收入标准2190元/月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为2370元/月。
二、本次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提高后,由失业保险基金继续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其余资金由各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原渠道解决。
三、本次收入标准的调整从2017年4月1日起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同步实施。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原《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6〕19号)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