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外来保险营销员”纳入本市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30 点击数:

沪人社就发〔2016〕5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和本市《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38号)有关规定,现就将“外来保险营销员”纳入本市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来保险营销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可持本市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明和灵活就业行业证明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保监局”)指导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开展“外来保险营销员”灵活就业行业证明管理工作。

  三、“外来保险营销员”灵活就业登记的申办、变更、续登和中止等手续,按照《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38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海保监局共同建立信息的共享比对机制,分别加强对经办机构的考核管理和对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指导,确保工作的准确性。

  五、上海保监局指导行业根据本通知另行制定相关工作的具体操作意见。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