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无障碍版
|
关怀版
|
用户中心
|
门户首页
网站首页
工作动态
要闻动态
通知公告
政务公开
一网通办
政策法规
便民服务
政策问答
又一春
表格材料下载
调查征集
通知公告
2025-06-11
2025-1994应诉和开庭公告
2025-06-11
2025-1925应诉和开庭公告
2025-06-11
2025-1858应诉和开庭公告
2025-06-11
2025-1853应诉及开庭公告
搜索
×
搜索过于频繁,请输入验证码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市局文件
关于调整本市长期住院参保病人在院结算时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24
点击数:
次
信息来源:上海嘉定
沪人社医〔2015〕3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长期住院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减少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沪医保〔2000〕48号)中“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结算”的第五款作如下调整: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病人,在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不足1个月的,出院时结算医疗费用;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1个月以上的,每满1个月在院结算医疗费用或出院时结算医疗费用。
住院6个月以上的精神疾病患者、老年护理患者,也可每满6个月或出院时结算医疗费用。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分享到: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通知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系统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
关于推荐申报上海平安法治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公示
2025年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优秀储备人才拟聘用人员名…
嘉定区2025年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公告
2024年下半年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