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0 点击数:

沪人社法〔2015〕284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实施,有效期延长两年,至2017年6月30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13〕19号
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3〕33号
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3〕34号
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3〕35号
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3〕36号
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3〕3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