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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3 点击数: 次
嘉人社规〔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征地养老服务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15号)和《关于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嘉人社〔2017〕69号),经研究,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以2020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3%。
(三)2020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20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0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5年出生), 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2020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50年出生)、75周岁(1945年出生)、80周岁(1940年出生), 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按本通知增加的生活费,尾数不足一元的,一律进元。
二、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所需费用由各征地养老服务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定区财政局
2021年6月3日
附件:关于2021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的通知.pdf
相关稿件:《关于2021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