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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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03 点击数: 次
嘉府发〔2016〕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征地养老服务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养老相关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5]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现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范围
本区原区级、街镇分别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自行征地养老的,维持原状。
二、统筹内容
按照区级管理征地养老人员待遇项目确定,具体为生活费、包干医药费、丧葬费、医药费、春节慰问补助费(一次性补贴)、区级养老补贴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
三、资金筹集管理
本次统筹后区镇两级征地养老人员所需资金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镇级财政承担部分实行区镇财力结算。资金承担方式不变,原区级征地养老人员仍由区级财政承担,原各街镇征地养老人员仍由镇级财政承担。区级养老补贴资金区镇分担比例仍按照嘉府发[2013]6号文的规定,即区级财政承担30%,镇级财政承担70%,其中区级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补贴资金全部由区级财政承担。区财政局负责与各街镇财政财力结算,并将征地养老资金及时拨付到区征地养老管理机构征地养老资金专户。各街镇应认真做好征地养老年度资金的测算工作,区征地养老管理机构做好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申报工作及资金的统一管理。
四、待遇标准
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后,其征地养老待遇仍按照市、区统一规定执行。各街镇对区级统筹规定外的有关待遇(原各街镇自行支付的补贴、军龄、干龄等)仍按原渠道支付。
五、经办管理
上海市嘉定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嘉定区征地养老服务中心)是本区征地养老经办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指导街镇开展征地养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承办。统筹后将各项征地养老待遇统一发放时间调整为每月15日。
六、工作要求
区、街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征地养老人员实现区级统筹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正确舆论向导,积极引导征地养老人员纳入区级统筹管理。
区人社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区级统筹操作流程。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区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