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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10 点击数: 次
嘉人社[2017]40号
各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劳动保障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财政所:
为鼓励本区就业年龄段农民从事务农就业,按照《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继续增加涉农补贴提高农民收入的意见》(嘉府发[2013]26号)文件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就业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本区户籍农民在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专业从事种植、养殖工作,并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月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涉农就业补贴提高农民收入的意见,现给予每人每月700元的就业补贴(执行过程中,补贴标准根据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调整)。就业补贴用于为补贴对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区户籍的征用地镇保人员等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参照执行。
二、就业补贴的申请受理
就业补贴实行事后申请的方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为农民缴纳社会保险后,再申请就业补贴。
就业补贴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就业补贴每季度申请审核一次,每次申请上一季度的就业补贴,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首次申请时单位携带以下材料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未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带有录用农民身份证号码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3、申请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的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嘉定区农民专业从事务农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嘉定区农民专业从事务农就业补贴申请名册》(附2);
5、农民合作社通过集体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还需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打到个人缴费卡(折)上的转账凭证以及个人缴费的凭证;
6、区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委)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材料。
再次申请时单位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嘉定区农民专业从事务农就业补贴申请表》和《嘉定区农民专业从事务农就业补贴申请名册》,无需再提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带有录用农民身份证号码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及申请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的复印件。有新增人员情况的还需携带带有新增人员身份证号码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三、就业补贴的审核
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申请单位所申报录用农民所从事的工种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时转交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劳动保障服务部门。
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劳动保障服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所申报录用农民的用工备案情况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时转交区农委。
区农委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部门的审核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时转交区人社局。
区人社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劳动保障服务部门的审核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四、就业补贴的发放
就业补贴的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负担。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区人社局统一将全额补贴拨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银行账户,镇级财政负担部分纳入区镇财力结算。
加强对就业补贴资金的监管工作,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嘉定区农民专业从事务农就业补贴申请表
2、嘉定区农民专业从事务农就业补贴申请名册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