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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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7 点击数: 次
1.今年4月30日,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费率的政策到期,该项政策是否会延长执行?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继续实施,实施期限延续20个月,延长至2024年底。
2.本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一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调整后为0.16%-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