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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4 点击数: 次
一、《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文件制定的背景有哪些?
答: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2021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补足、返还、监管等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国家部委的工作要求,2022年4月,上海市人社局、市住建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优化营商环境并重,坚持差异化动态存储管理,倡导诚信守法减免,频繁欠薪多存,确保工资保证金的兜底保障作用得到真正有效发挥。
二、本市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如何设定?
答:《办法》对本市不同工程造价项目的存储比例和封顶标准作了明确。根据前期调研和座谈情况,本市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造价划档存储,从1%-3%不等,造价越高存储比例越低,同时每档设置封顶存储数额,分为四个存储上限,分别为20万、40万、80万和120万。
三、可以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严格执行2年不欠减免存储,3年不欠免于存储的规定;
二是对于同一总包单位在同一个区有两个以上在建项目且已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其在该区新建项目可以在原计算办法的基础上减半存储;
三是新开工项目已纳入行业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且三年内在本市承建项目未发生欠薪的总包,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动态存储工资保证金,符合条件的可以暂缓存储。
四、为何已纳入行业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可以暂缓存储?
答:首先,对于申请暂缓存储的总包是有限定条件的,即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欠薪行为,是基于企业诚信守法的鼓励。
其次,目前行业主管部门的实名制系统可以监控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的余额情况,能及时与项目应当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数额进行对比。
再次,农民工工资专户除了发放农民工工资以外不得转账提现,其实质等同于冻结的工资保证金账户。
最后,通过暂缓存储的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工资保证金给总包单位带来的影响,也有利于维护本市良好的营商环境。
五、关于简化经办流程的考虑有哪些?
答:一是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设置程序卡口提示总包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对于不用申请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在项目报监或者开工备案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作提示。
二是在一网通办上开通工资保证金模拟存储计算器,企业输入相关信息后可以自动计算应当存储的金额。同时开通表格下载渠道,供企业自行下载填报。
三是项目竣工后,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共享信息,提醒总包单位同步启动返还程序。
六、关于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处罚有哪些?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七、办法出台前已开工项目是否需要存储?
答:无需存储。《办法》施行前已按本市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的工资保证金按照本办法执行。因此《办法》对现有建筑市场整体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