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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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4 点击数: 次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
答:养老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重要民生问题,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是深化上海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2020年5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 提高养老护理水平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形成了养老护理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制度性安排。《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序列,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建立职业技能科学评价机制。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养老护理员的技能培训评价体系,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技能素质和服务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问: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几个等级?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置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问: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
答:年龄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在本市民政或卫生健康部门作为行业管理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护理机构(以下统称“养老护理机构”)中从事养老照护服务的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补贴培训。从业人员身份须通过民政部门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医保部门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系统未能核实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核实,以培训报名时身份状态为准,其中参加补贴培训的对象以申请补贴培训项目时身份状态为准。
本市面向社会开展第三方技能等级认定的相关政策出台后,各类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均可申报技能等级认定,并按规定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问:如何报名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
答:对需要参加培训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由所在养老护理机构组织到具有办学资质的培训实施机构,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其中,参加补贴培训的应在培训实施前在“上海人社”APP或到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身份状态确认,申请补贴培训项目,并提供本人银行账号。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按规定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并告知培训对象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的相关规定、补贴条件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问:如何申报参加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认定?
答:本市对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实施技能等级认定,由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由培训实施机构组织完成培训且符合本市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的学员,向评价机构申报参加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认定。对评价合格人员,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证书信息将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同时上传至全国技能证书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问:哪些对象可享受培训补贴?
答:对参加养老护理员补贴培训且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按规定补贴标准的80%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标准(含技能等级认定补贴)为一级、二级3560元,三级2740元,四级1820元,五级1780元。
对申请补贴的培训对象,根据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自劳动者获证之日起3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银行账户。补贴资金从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问:哪些培训实施机构可承担养老护理员培训?
答:按规定取得本市养老护理员培训项目办学资质的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可在本市开展养老护理员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其中,承担补贴培训的实施机构应按规定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约取得养老护理员补贴培训资质。
培训实施机构已具备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技能水平评价项目办学资质的,可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五级)项目培训;其他等级的办学资质须按照规定重新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取得。
问:《通知》何时开始实施?
答: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规范本市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实施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9〕280号)同时废止,原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技能水平评价项目同时停止开班。培训实施机构在2020年7月31日以后开班的(以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开班日期为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