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0-06-18 点击数:


一、本市2020年失业保险金是如何调整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从2020年7月1日起,本市2020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815元调整到1895元,增加80元。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9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16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240元/月。

二、按照往年惯例,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此次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略高于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支付。2020年本市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16元/月,如果按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测算,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213元,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根据本市失业保险相关规定,2020年本市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1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