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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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3 点击数: 次
一、该项政策出台的上位法依据和目的分别是什么?
上位法依据是:《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5号)。
目的是:进一步促进本区农民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
二、跨区就业补贴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分别是什么?
补贴对象是:本区户籍农民实现跨区就业,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就业援助基地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基本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1.2倍的,在享受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同时,可享受该项配套补贴。
补贴标准是:按照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标准进行1:1配套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210元)。
三、跨区就业补贴的补贴期限有多长?
补贴期限与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四、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分别是什么?
补贴对象是: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本区户籍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就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除外),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享受市级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的同时,可享受该项配套补贴。
补贴标准是:按照市级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的标准进行1:1.5配套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315元)。
五、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的补贴期限有多长?
补贴期限与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该项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相关稿件: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区农民就业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