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9 点击数: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原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目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0.5%。

二、原农业户籍劳动者如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答: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原农业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本市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原农业户籍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失业登记后,与原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其中,本市原农业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对应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两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期限增加两个月,依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