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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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20 点击数: 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稳就业措施,确保上海就业局势保持稳定。《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一是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2019年经认定有培训需求的困难企业按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职工培训的有关规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并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费的,对培训合格人员按实际培训费用100%给予培训费补贴。困难企业应当是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由其税收征管所在区明确认定条件,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二是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可享受生活费补贴。《通知》规定,2019至2020年,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的,在培训期间可按本市当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享受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加大就业服务力度
一是建立企业跟踪联络机制。要求各区对受外部市场因素影响的企业建立日常联络制度,开展调查,摸清底数,防范应对失业风险。
二是加大现有政策宣传落实力度。要求各区对相关企业普遍开展一次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等人社领域的政策宣传,推动各项政策切实落地,提升企业的获得感。
三是建立职工实名信息库。对相关企业、职工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对于有转岗需求的职工,做好职业指导、转岗培训、就业见习、岗位推荐、就业援助等工作,帮助其尽快再就业。
四是加大岗位供给力度。要求各区广泛搜集和储备岗位资源,对于行业相近、岗位相似的企业,探索开展企业间用工调剂。发动社会各方力量,整合资源,开展针对性的专场招聘活动。
五是做好常住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外来常住人员在本市失业后,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其中的大龄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残疾人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失业登记6个月以后可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各区要对外来就业困难人员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
六是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