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调整本市2019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充计发办法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9-07-26 点击数:

1、哪些人员属于2019年企业补充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答:凡在2019年当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或者按照原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可再按照文件规定补充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2、2019年补充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2019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补充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办法为:一是绝对额320元;二是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3元;三是以本人按照沪府发〔2017〕70号规定与前述绝对额320元之和的3.5%计发,见分进角。

2019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按照原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补充计发130元。

3、文件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文件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 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