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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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26 点击数: 次
一、为什么要对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对象是哪些?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按照国家要求,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据此,经市政府同意,本市继续对201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从何时进行调整?
答:为进一步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增强其获得感,今年自1月1日起,对2018年12月31日前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2019年当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三、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幅度是多少?调整后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答:201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在2018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10元,调整后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55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636元。
四、今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答: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次调整后抚恤金最低标准的,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550的最低标准计发,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按每人每月1636元的最低标准计发。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按《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8号)规定已调整待遇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其2019年1月至6月期间的抚恤金增加额如何计发?
答:按《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8号)规定已调整待遇标准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其2019年1月至6月期间的抚恤金增加额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