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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14 点击数: 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一、考虑因素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今年在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时,考虑了近年来本市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并听取了工会、企业等方面的意见,统筹兼顾了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夏季高温作业劳动者的权益。
二、发放条件
企业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三、发放时间
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四、说明事项
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