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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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点击数: 次
沪人社就〔2024〕309号
各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各在沪央企,各高等学校:
经研究,现就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招考(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本市当年度公务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基层工作经历等情况选择报考相应类别的职位。
二、本市事业单位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应一并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未落实编制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
三、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在沪央企在开展校园招聘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将校招岗位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若在沪央企由其总部统一招考的,从其规定。
四、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以本人毕(结)业证书落款年度为准(不含跨年结转毕)。
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