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3 点击数:

沪人社专〔2022〕19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体育局

  2022年7月29日


上海市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运动防护能力,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四、按照要求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在市属、区属事业单位运动防护师岗位任职,或在具备体育健康服务资质的相关单位运动防护师岗位任职并在区级以上相关体育机构注册。

六、运动防护师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运动防护师

1.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1.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高质量的运动防护方案。

2.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并获得下列业绩之一(博士学位除外):

(1)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2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保障1年以上的运动员,有4人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并获得市级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

(3)保障1年以上的人员参加各级各类群众体育比赛获得一定的成绩,或在群众体育活动中积极开展运动防护工作,产生一定的效果和影响,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4)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运动防护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5)主持完成运动防护相关的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运动防护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并转化或运用。

(7)获得运动防护相关的厅(局)级以上奖励或表彰1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高级运动防护师

1.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项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课题、运动防护相关装备发明专利等)。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并获得下列业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1)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奥运会前8名。

②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世界大赛前6名。

③亚运会或全运会前3名。

④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保障1年以上的运动员,有8人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保障的运动员获得或输送后获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奥运会前8名,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世界大赛前6名,或亚运会前3名。

②全运会前3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③世界或亚洲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

④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且1次前3名。

(3)保障1年以上的人员参加各级各类群众体育比赛获得优异的成绩,或在群众体育活动中积极开展运动防护工作,产生较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

(4)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公开发表运动防护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

(5)主持完成运动防护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运动防护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转化或运用。

(7)获得运动防护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表彰1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四)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1.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项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课题、运动防护相关装备发明专利等)。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并获得下列业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1)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1次奥运会前3名,或2次奥运会前8名,或多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保障1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2次奥运会前3名,或3次奥运会前8名,或多人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保障1年以上的人员参加各级各类群众体育比赛获得突出的成绩,或在群众体育活动中积极开展运动防护工作,产生重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

(4)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运动防护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

(5)主持完成运动防护相关的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运动防护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并转化或运用。

(7)获得运动防护相关的国家级奖励或表彰1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师工作满5年。

七、初级运动防护师资历未达到上述规定的要求,其他都符合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标准条件的,由2名中级运动防护师以上职称人员推荐并获得下列业绩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

(一)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下列成绩之一:

1.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

2.奥运会项目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冠军,非奥运会项目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2次冠军。

3.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次冠军或打破全国纪录2次。

4.集体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2次前3名。

(二)保障1年以上的运动员,有6人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并获得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市级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三)获得运动防护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表彰1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八、中级运动防护师资历未达到上述规定的要求,其他都符合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标准条件的,由2名高级运动防护师以上职称人员推荐并获得下列业绩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

(一)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6名。

2.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前3名。

3.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智力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冠军。

4.亚运会冠军或奥运会项目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2次冠军。

5.全运会冠军。

6.集体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次冠军。

(二)保障1年以上的运动员,有12人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保障的运动员输送后获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6名,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世界大赛前3名。

2.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

(三)获得运动防护相关的国家级奖励或表彰1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附件

关于《上海市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了正确执行《上海市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特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运动防护师从事的运动损伤治疗,是指在医师指导下开展的辅助治疗;申报运动防护师职称,一般应具有运动医学、运动康复学、运动人体科学等相关专业背景。

二、征调(入选)国家队并连续在岗1年以上的运动防护师,在国家队期间可在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国家队组建单位申报相应层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取得职称后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地的相应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

三、职称申报条件中的有效业绩指担任现职称工作以来的业绩(保障的运动员获得或输送后获得的成绩如在聘任/评审当前职称中未认定,可在聘任/评审高一职称中认定)。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申报条件中保障的运动员获得或输送后获得的成绩指担任运动防护师以来的累计成绩。上述成绩适用于评价主管保障的运动防护师,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管运动防护师。

四、明确职称评审有效成绩:

(一)《标准》中“比赛”均指体育总局和上海市体育局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世界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青奥会、世界青少年锦标赛等,亚洲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洲青少年锦标赛等,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年、青少年)冠军赛(总决赛)、全国U系列总决赛等。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世界青少年、亚洲青少年、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市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由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以及上海市体育局主办的市级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等。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上海市体育局认定可作为市级最高水平比赛。

运动项目以全国运动会所设小项为基准。

(二)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2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获得1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三)《标准》中“多人”、“多次”获得相应成绩,应不少于3人、3次。

(四)群众体育比赛成绩及社会效益的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五、《标准》中“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目录另行通知。

六、岗位培训由上海市体育主管部门认定。

七、继续教育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八、资历破格原则上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