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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6 点击数: 次
沪人社专〔2022〕243号
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发挥岗位设置的激励作用,激发广大体育训练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优化队伍结构,完善管理机制,现就本市体育训练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纲要〉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12号)要求,结合本市体育训练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以发展需求为导向,合理设置体育训练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健全体育人才工作机制,为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和上海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遵循体育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以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兼顾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二)分类设置。根据各级运动队、各类体育训练单位承担的不同任务,充分考虑训练水平、队伍建设等因素分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服务重点。根据上海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岗位设置在结构比例范围内,应优先保证重点项目需要,着力为优秀体育训练人才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四)强化基层。合理优化各类青少年体育训练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不断加强本市基层高水平青少年体育训练教练员队伍建设,夯实基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础。
三、合理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市属体育训练单位优秀运动队、市级体育运动学校、其他各类体育训练单位应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以及所承担的训练教学、比赛任务及教练员自身素质、结构梯队建设等实际情况,在核定的岗位总数范围内,分类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一)基准比例
单位系列 | 类别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市优秀运动队 | 市优秀运动队 | 不超过45% | 不超过40% | 按需设岗 按岗聘任 |
体育运动学校 | 市级 | 不超过35% | 不超过45% | |
其他各类体育 训练单位 | 其他 | 不超过25% | 不超过50% |
市属体育训练单位优秀运动队正高级不超过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0%;市级体育运动学校正高级不超过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5%;其他各类体育训练单位正高级不超过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0%。
(二)激励比例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视情增加1%-5%的激励比例:
1.被评为国家重点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单位;
2.输送的运动员曾取得奥运会前3名等优异成绩的单位;
3.承担国家队训练比赛保障任务的单位;
4.参与援建共建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
5.承担奥运会、全运会夺牌任务且成绩突出或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量较大且成效显著的单位。
四、完善优秀人才岗位支撑机制
(一)设置特设岗位
对于聘用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的限制。
(二)优化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列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国家级和本市处于专业前沿并且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人才,以及入选国家和本市及国家体育总局人才培养计划且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含“双肩挑”),可不占所在单位的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三)临时超岗位聘用
经批准借调国家队一年以上的人员,在相应时间内,可不占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五、强化管理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体育训练类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党管人才作用,切实落实用人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监督管理等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体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岗位配置和组织实施。
(二)规范核准程序。体育训练类事业单位应根据本意见科学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市级体育训练类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经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区属体育训练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经区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三)稳步组织实施。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工作应坚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按照各单位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序调整,平稳推进,逐步到位。通过激励机制增加的岗位结构比例,主要用于重点运动项目、复合型团队建设以及优秀青年人才培养。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体育教练员系列实施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岗位设置管理的试行意见》 (沪职改办〔2000〕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