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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13 点击数: 次
沪人社职〔2021〕48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动本市新型技师学院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围绕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和五个新城、打响“四大品牌”,聚焦三大先导产业、六大产业集群,在本市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制度完善、条件成熟、成效显著的院校、企业等单位中,按照稳步试点、逐步推开原则,挂牌发展一批新型技师学院,通过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投入力度,探索构建政行企校多方协同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十四五”期间,力争建设20家左右的新型技师学院,发挥其高技能人才培养主引擎作用,带动全市劳动者整体技能素质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体制不变,功能提升。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院校、企业在不改变单位性质、管理体制和行政级别的基础上,依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院校面向学生、职工和社会人员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面向本单位职工和合作院校学生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
(二)需求导向,产教融合。坚持服务产业发展,服务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专业,完善需求导向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院校和企业创新合作方式,实现深度融合,促进供需精准对接,产教协同育人。
(三)示范引领,辐射带动。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院校依托其骨干专业,企业聚焦其重点发展的核心技术开展多形式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形成特色鲜明、功能齐全、行业引领、成效显著的培养典范,带动本市技能人才工作改革发展,辐射长三角地区和对口帮扶地区共同提升,进而服务全国技能人才工作发展。
(四)政策赋能,先行先试。市和区相关部门对新型技师学院应加大投入力度,制定并落实各项配套激励政策,优化服务管理措施,支持新型技师学院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先行先试,形成先进经验后复制推广。
三、实施范围
新型技师学院先期在本市具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优良传统和鲜明特色的职业院校,以及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等单位中试点挂牌,形成试点经验后逐步在院校和行业企业中推广。
(一)明确基本条件。新型技师学院应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体系,配备师资队伍和管理团队,形成校企合作培养机制,确保培养经费投入(具体条件详见附件)。
(二)确定培养项目。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企业实施的培养项目为企业重点发展领域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院校实施的培养项目为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或市场急需的专业,原则上应有对应的职业工种。职业工种应为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新职业目录、国家级或世界技能大赛范围、技术含量较高的技能类项目。
(三)确立培养目标。对在校学生,培养其获得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或同等技能水平;对在职职工,培养其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或同等技能水平;对社会人员,根据其技能水平不同,培养其获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或同等技能水平。
四、主要任务
新型技师学院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综合平台,应在优化培养制度、健全评价机制、完善使用激励措施等方面积极开展创新探索和改革试点,主要实施以下任务: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支持新型技师学院开展培养项目开发、线上平台和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和开放式实训中心建设,加大面向各类劳动者的终身技能培训资源供给。院校和企业要积极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定向培养、订单培训,为学生、职工开办企业冠名班、技师班,共同开展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十四五”期间,新型技师学院高级工以上年培训量不少于200人次。
(二)技能培训师资孵化研修。支持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院校与企业合作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基地、培训教师企业实践基地、一体化师资研修平台,落实教师到企业实践、企业技术骨干到学校从教,推进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校企互聘兼职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十四五”期间,新型技师学院“双师型”或一体化师资占比逐年稳步上升,每年开展师资培训或企业实践不少于100人次。
(三)高技能人才评价示范。鼓励新型技师学院探索多元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支持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鼓励院校依托合作企业为学生提供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培育新型技师学院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满足各类劳动者的评价需求。深化职业技能证书与学历证书“双证融通”与“岗课赛证”改革,探索学习成果互认转换。
(四)高技能人才激励培育。鼓励新型技师学院选树高技能人才优秀典型,发挥其在解决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带徒传技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福利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五)国际化技能竞赛交流。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鼓励新型技师学院积极参与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技能竞赛;选拔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市级、国家级和世界技能大赛;参与世赛选手培养与集训,为世赛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推动世赛标准与教育培训融合,促进新职业标准开发、推动职业教育改革。注重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先进标准和办学经验,加强国际技能交流合作。
(六)产学研合作培养。支持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院校依托职教集团(产教联盟),搭建科研创新、成果转化、信息对接平台,并吸引中小企业参与。支持企业、院校与科研院所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鼓励企业依托院校设立二级学院、企业工作室等,组织技师研修,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
(七)区域合作共建。新型技师学院要加强区域合作,探索优质教学资源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支持欠发达地区技工院校发展。新型技师学院要借助长三角示范区职业教育一体化平台,建立跨区域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动机制,促进教育培训资源共享,服务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技能人才发展。
五、政策支持
(一)支持产教融合企业发展。对参与投入和运营新型技师学院的企业,优先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范围并予以认证,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经市教委和市国资委联审通过,允许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与主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职业教育,本市国有企业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范围的下属企业,可将符合规定的兴办教育投资在下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教委、市财政局)
(二)落实专项资助和教学经费支持。新型技师学院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世赛国家集训基地、世赛选手培养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和专项资助制度,相关政策向新型技师学院倾斜。对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院校,在落实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师发展和国际交流等工作时,按规定给予相应经费保障。(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三)完善院校公开招聘和岗位管理制度。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院校应根据需要,设置符合岗位特点的公开招聘资格条件,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优化承担新型技师学院的院校的岗位管理制度,加强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优化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
(四)支持引进技能培训人才。在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院校、企业中从事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职人员,申请技能人才引进时,可视同在生产工作一线,符合技能等级和职业工种目录要求的,可办理相应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人才引进直接落户。(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优化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院校中从事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机制,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不将论文作为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探索高技能人才与院校实习指导教师职业贯通的评价办法,对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培养技能人才业绩显著的教师,在职称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对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企业,在对从事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人员进行职称评审时,应将其带教情况作为评价条件。(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
(六)加大院校育训结合激励力度。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育训结合考核奖励制度,优化与其承担培训任务相挂钩的绩效工资总量调整机制。适当提高育训结合激励绩效奖励额度,拉开考核等次分配差距。院校可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院校的培训收入在扣除直接成本后,可作为单位发放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院校要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向技能人才培养绩效突出的人员和一线人员倾斜。院校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量可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教师技能人才教学工作量可纳入绩效考核工作量计算范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七)落实相关专业学生支持政策。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中职学校相关专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取得高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定等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本科高职学院或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外省市户籍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取得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证书、符合职业工种目录需求,且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在年度应届毕业生落户政策中予以倾斜。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院校中取得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的相关专业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院校相关专业学生取得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两年后,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的技师职业资格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
六、申报认定和绩效评估
(一)做好申报受理。申报新型技师学院的中职学校经所在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通过(行业企业举办的还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并报市教育部门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新型技师学院的本科高职学院或高职院校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并报市教育部门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新型技师学院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二)组织评审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加挂“新型技师学院”牌子,并明确培养项目和培养目标。
(三)实施绩效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定期对已挂牌的新型技师学院开展高技能人才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经评估认为未达到相应培养目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摘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和工作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开展新型技师学院的认定、评估;教育部门指导管理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院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同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属地化原则,指导各区相关部门做好对新型技师学院的日常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新型技师学院建设发展相关工作。各区可结合实际,对新型技师学院配套相应区级政策,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二)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院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作为一把手工程统筹推进;制订新型技师学院年度计划,建立任务清单,落实专人做好组织发动、方案制订、协调推进等;加大场地、设施、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培训条件,规范运作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管理、评估、督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典型推广。总结、推广新型技师学院的有益做法、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提高新型技师学院的影响力和吸引力,积极营造院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社会氛围,让学生和劳动者愿意走技能成才之路,让社会各方愿意投身技能人才事业。
附件:新型技师学院申报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新型技师学院申报条件
一、院校申报条件
1.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以技术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申报专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或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特别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六大重点产业集群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2.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新型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在申报专业领域具有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的经验,与3家以上企业建立稳定的技能人才培养合作关系,校企合作各方均有稳定可持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
3.配备规模合理、满足需要的管理团队和师资队伍,遵循“考培分离”原则设置相对独立的培训实施部门、评价考核部门等管理组织架构。具备必要的培训实训场地、设施设备、课程资源、技术手段等。
4.申报专业每年有一定规模的高技能人才(包括在校生、在职职工和社会人员)培训(评价)量或增量,且培养成效显著。
二、企业申报条件
1.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有明确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发展规划或相应的技能培训、评价选拔、使用激励等制度措施。申报的培养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或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特别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六大重点产业集群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2.形成产教融合、企校合作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新型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在申报的培养项目上具有与院校开展合作办学的经验,与3家以上院校建立稳定的技能人才合作关系,企校合作各方均有稳定可持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
3.具备较大规模的企业培训中心,并配备规模合理的管理团队和师资队伍,遵循“考培分离”原则设置相对独立的培训实施部门、评价考核部门等管理组织架构,具备必要的培训实训场地、设施设备、课程资源、技术手段等。
4.申报的培养项目每年有一定规模的高技能人才(包括在职职工和在校生)培训(评价)量或增量,且培养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