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部分就业创业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2 点击数:

沪人社规〔2021〕7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延长有效期

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4)22号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2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履行开业贷款担保责任操作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2)21号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4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劳保就(2007)26号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5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补充实施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6)41号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6

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6)19号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7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9)70号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