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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6 点击数: 次
沪人社专〔2021〕225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上海市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体育局
2021年7月6日
关于深化上海市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体育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加快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和上海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体育专业人员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现就本市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突出体育行业特点,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体育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专业人员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体育事业改革发展要求,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奥运争光计划,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体育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和上海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体育专业人员特点,建立分类合理、标准科学的评价体系。
3.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专业人员,让深耕专业、做出贡献的体育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促进体育专业人员队伍全面发展。
4.坚持开放创新。创新体育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清晰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体育社会组织、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质量水平,推进体育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围绕健全职称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覆盖各级各类体育专业人员的评价体系,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面向社会拓展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
(一)健全职称体系
1.完善专业类别。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专业类别。教练员指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包括体育教练员、群众体育教练员和体能教练员;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根据本市体育人才评价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本市职称专业设置。
2.健全层级设置。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3.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职称算起。
4.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体育专业人员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不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取消。
2.科学分类评价。以教练员、运动防护师职业属性和岗位特征为基础,分别制定评价标准,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教练员着重评价其提高执教对象运动水平的能力,其中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以其训练或输送运动员所获竞技体育比赛成绩为主要指标;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以其训练或输送运动员所获群众体育比赛成绩或所执教人群数量、范围、体质和运动能力提升情况等开展群众体育工作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为主要指标;体能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以其训练运动员达到各级运动队体能测试标准的情况及训练或输送运动员所获竞技体育比赛成绩为主要指标。运动防护师着重评价其开展运动损伤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和康复指导的能力。
3.突出评价实际贡献。业绩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体育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职称。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境)外工作的经历和取得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在体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员,符合相应层级职称申报条件的,经推荐程序,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4.研究制定本市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按照国家《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等,结合本市教练员、运动防护师的职业发展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体育主管部门分阶段、分步骤制定本市体育教练员、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标准;根据群众体育教练员、体能教练员国家职称评价标准,研究制定本市群众体育教练员、体能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在同行专家评价的基础上,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探索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2.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学校、企业、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等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初级职称采取认定形式;组建上海市体育专业人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社会开展中级职称评审;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范围扩大至社会人员,满足各类、各级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需求。
3.加强评审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定,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纪检部门对评审工作的监督。
4.逐步探索职称与国内外评价体系接轨互认。探索职称与市级、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和国际体育组织人才评价结果互认的有关政策,以及职称与体育专业人员注册、培训制度的衔接。
5.促进职称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体育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对于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体育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四)提升职称管理服务水平
1.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根据本市职称管理相关规定,市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市体育专业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各级职称认定、评审、聘用结果由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备案。逐步探索将初、中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专业水平较高、影响力较强、自律规范的市级体育项目协会等相关机构。
2.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体育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精简申报材料,优化评审程序,为申报人员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做好本市体育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体育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体育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由上海市体育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面向社会的体育专业人员初级职称认定以及中级职称评审,由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体育事业单位体育专业人员初、中级职务聘任,由各市属体育事业单位、各区体育局制定聘任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除市、区两级体育学校外,其他学校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三)结合实际,稳步实施。各级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地推进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组织开展新设立体育专业职称评价标准的制定,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稳步推进职称评审向社会开放,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引导体育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有利于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