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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26 点击数: 次
沪人社规〔2019〕23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现对《关于本市2019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沪人社规〔2019〕4号,下称《补充通知》)规定的月基本养老金补充计发办法作部分调整:
一、按照《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补充计发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调整为3.5%。
二、按照《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补充计发月基本养老金的金额调整为130元。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 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