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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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26 点击数: 次
沪人社规〔2019〕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现就本市2019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再按照以下办法补充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一)每人计发320元;
(二)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3元;
(三)以本人按照沪府发〔2017〕70号规定与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之和的10.5%计发基本养老金,见分进角。
二、凡按照原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每人每月补充计发305元。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 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