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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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06 点击数: 次
沪人社规〔2017〕37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700元、2300元、3300元、4300元、5300元10个档次。
二、个人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25元、575元、625元、675元。
三、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其基础养老金增加额调整为20元。
四、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6000元。
五、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具体利率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