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本市计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6 点击数:

沪人社规〔2017〕3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2017年本市计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再按照本市对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充规定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二、凡按照原小城镇社会保险法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每月再增加341元。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7年8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