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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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06 点击数: 次
沪人社规〔2017〕3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2017年本市计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再按照本市对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充规定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二、凡按照原小城镇社会保险法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每月再增加341元。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7年8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