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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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06 点击数: 次
沪人社规〔2017〕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规范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现就2017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调整按照职保中原镇保养老人员养老金增长的平均水平安排,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制定。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调整办法,参照所在地区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17年4月25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生活费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