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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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06 点击数: 次
沪人社医发〔2017〕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改要求和本市总体部署,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市医保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7〕5号),对二、三级医院门急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本市对门急诊诊查费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就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按附件所列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二、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等4家医改试点医院统一按该附件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2月14日。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二三级医院门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附件
二三级医院门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单位:元/人次
项 目 | 类 别 | 收费标准 | 医保支付标准 |
普通门诊诊查费 | 二级医院 | 16 | 13 |
三级医院 | 22 | 16 | |
专家门诊诊查费 | 二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 24 | 13 |
二级医院主任医师 | 32 | 13 | |
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 30 | 16 | |
三级医院主任医师 | 38 | 16 | |
急诊诊查费 | 二级医院 | 17 | 14 |
三级医院 | 24 | 18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