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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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03 点击数: 次
沪人社养发〔2016〕3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2016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6年办理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再按照本市对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充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提高15元,增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提高1.5%。按补充规定定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可计入补充规定中按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