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9 点击数:

沪人社就发〔2016〕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的精神,现就对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公益性劳动组织参照《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向从业人员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2.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资金从各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或公益性劳动组织结余资金中列支。

    3.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调整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高温季节津贴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1〕4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