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31 点击数:信息来源:上海嘉定

沪人社就发〔2016〕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

标准(元/月)

1年不满10

<35

1415

1132

-

35

1470

1176

941

10年不满25

<45

45

1520

1216

973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