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01 点击数:

沪人社法〔2015〕698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实施,延长有效期至规定日期。上述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延长有效期
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
沪人社就发(2011)13号
延长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人社力发(2011)2号
延长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
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
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11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1)18号
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