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2 点击数:

沪人社就发〔2015〕1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
年龄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
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1255
1004
-
≥35岁
1310
1048
838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1360
1088
87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5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