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B3303000-2023-002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生效日期: | 2023年12月19日 | 文 号: | 嘉人社发〔2023〕7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人社发〔2023〕7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9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各科室(单位)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各科室(单位)应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本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初审职责,局法规法制科承担审查职责。
政策措施制定涉及多个起草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初审,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初审。
第四条 (审查要求)
各科室(单位)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明确的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审查。
第五条 (初审流程)
各科室(单位)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起草科室(单位)进行初审时,对照审查标准,逐项进行初审,确认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后填写《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表》,提出初审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转交局法规法制科审查。
第六条 (征求意见)
各科室(单位)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座谈会、网上公开等方式。
第七条 (审查流程)
局法规法制科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或者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应当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入下一个发文环节。
局法规法制科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起草部门。
第八条 (审查结果)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实施;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实施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实施。
第九条 (清理措施)
各科室(单位)应当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上位依据发生变化的政策措施及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局法规法制科。
第十条 (定期评估)
局法规法制科应当对各科室(单位)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各科室(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反映核实)
对反映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局法规法制科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培训指导)
各科室(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科室(单位)应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
局法规法制科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解释主体)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局法规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称 | |||||
涉及行业 领域 | |||||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
起草初审科室 /单位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 话 | ||||
审查科室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 话 | ||||
征求 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 咨询 及第 三方 评估 意见 (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违规减免或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 (如违反, 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 外规定 (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 否 □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 情况 | |||||
起草初审 部门主要 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日期: | ||||
审查科室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日期: | ||||
分管 局领导 意见 |
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