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B3104003-2022-002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生效日期: 2022年10月26日 文 号: 嘉人社规〔2022〕4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人社规〔2022〕4号

关于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本区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其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根据《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4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补贴人员

1.本区就业阶段的被征地人员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尚未达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就业有困难的人员。

2.本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中,尚未达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1.本市用人单位录用上述补贴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按月享受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2.上述补贴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灵活就业补贴。每月的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为按照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70%。

三、补贴期限

就业补贴和灵活就业补贴的期限,自补贴之月起至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折算后,达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止,但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资金渠道

1.上述第一类补贴人员的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就业补助资金各承担50%。

2.上述第二类补贴人员的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五、其他

1.上述补贴人员如符合申请享受《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号)文件规定就业补贴和灵活就业补贴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低于本区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补差。

2.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3.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嘉人社规(2022)4号.pdf

相关稿件:

图文解读:关于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字解读:《关于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