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B3101003-2019-002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生效日期: | 2019年05月24日 | 文 号: | 嘉人社规〔2019〕2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人社规〔2019〕2号关于2019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征地养老服务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关于2019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2号)和《关于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嘉人社〔2017〕69号),经研究,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二)按本人2018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增加2.2%。
(三)为提高高龄老人生活水平,额外增加生活费,具体为:
2018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8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8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3年出生),以及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8年出生)、75周岁(1943年出生)、80周岁(1938年出生)的,可按2017年职保同类人员已享受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四)按本通知增加的生活费,尾数不足一元的,一律进元。
二、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所需费用由各征地养老服务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