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B3101003-2018-002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生效日期: 2018年04月04日 文 号: 嘉人社规〔2018〕2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人社规〔2018〕2号

嘉定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0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相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进一步促进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劳动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跨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实现跨区就业的本区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除外)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在享受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同时,可享受该项配套补贴。

2.补贴标准

按照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标准进行1:1配套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210元)。

3.补贴期限

与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期限同步。

二、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专项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非农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在享受市级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专项就业补贴的同时,可享受该项配套补贴。

2.补贴标准

按照市级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专项就业补贴的标准进行1:1.5配套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315元)。

3.补贴期限

与市级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专项就业补贴的期限同步。

三、资金来源

按照《关于本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嘉人社〔2016〕1号)规定的拨付渠道执行。

四、其他

本文件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区原有文件规定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