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0244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年06月03日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关键词: |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区农民就业的实施意见
嘉人社规〔2020〕2号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相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5号),进一步促进本区农民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跨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农民实现跨区就业,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就业援助基地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基本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1.2倍的,在享受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同时,可享受该项配套补贴。
2.补贴标准
按照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标准进行1:1配套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210元)。
3.补贴期限
与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期限同步。
二、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本区户籍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就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除外),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享受市级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的同时,可享受该项配套补贴。
2.补贴标准
按照市级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的标准进行1:1.5配套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315元)。
3.补贴期限
与市级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的期限同步。
三、资金来源
按照《关于本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嘉人社〔2016〕1号)规定的拨付渠道执行。
四、其他
本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区原有文件规定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