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0235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年08月03日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关键词: |
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嘉人社规〔2020〕4号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相关委办局:
为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5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新招用毕业年度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可申请区级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二、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新招用本区户籍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可申请区级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三、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就业援助基地除外)新招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
四、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注册在本市的用人单位吸纳本区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五、本通知中的一、二、三项补贴不重复享受,各项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
六、本通知自2020年8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定区财政局
2020年8月3日
相关稿件: 《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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